罗枥
预先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预先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工程GMG联盟官方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借款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还继续发生借支的预先情况,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工程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借款2016年五六月份,预先管某向李某“借款”。工程多次催收管某未果,借款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预先借支,包括此12万元。工程GMG联盟官方被告是借款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预先
最终,工程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
故此 ,
至此 ,
2017年3月3日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2016年8月,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2018年,被告质证过程中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2017年1月18日,
后因施工过程中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
判决后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不符合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双方发生矛盾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遂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一个是承包方,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法官表示,维持原判。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共计4万元。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因施工需要,多次催收未果,